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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金華12月19日電(見習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 劉婷婷)總鉻指標超過250倍以上,總鎳指標超過50倍以上,總銅指標超過60倍以上……19日,記者獲悉,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刑庭審理了一起環境污染案,被告人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。
  據悉,這是當地審理的第一起環境污染的刑事案件。
  2013年10月份以來,被告人應某未經環保部門許可,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,從事保溫杯電解加工業務,並將電解加工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於廠外周圍環境中,直至2013年11月8日被永康市環保局查獲。
  經查,該廠電解加工產生的廢水未經相應的廢水處理直接倒在廠房的地上,流到廠房後的污水池裡,最終通過污水池邊上的一條小水溝排放到附近的小溪里,嚴重危害當地的公共環境安全。經永康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且經省環境保廳認可:該電解加工產生的廢水水樣中總鉻、總鎳、總銅、PH值濃度均不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其中總鉻指標超過250倍以上,總鎳指標超過50倍以上,總銅指標超過60倍以上,遠遠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,屬嚴重污染環境。
  永康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後,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偷排污水總鉻指標超250倍 浙江一企業主獲刑一年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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